张学明律师

张学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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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地区:江苏-南京

擅长:债权债务,合同纠纷,刑事案件

聚众斗殴罪,轻判

来源:张学明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5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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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案号: (2013)鼓刑初字第70号

    基本案情:谢某聚众斗殴案,谢某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侦查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。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:犯罪嫌疑人李某、卢某、谢某持械聚众斗殴,情节严重。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,详细研究侦查卷宗,发现谢某没有直接持械,也不应该对他人持械行为负责,也没有参与他人的持械打斗中。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谢某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。该意见被检察官采纳,在公诉时指控另外两被告为持械聚众斗殴,谢某不属于持械。 

   判决结果: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,认定谢某为该起聚众斗殴罪的从犯,刑期9个月。由于之前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限较长,所有判决后就刑期届满,人就释放。另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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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张学明
  • 执业律所: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• 执业证号:13201*********5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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